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基于感情信任,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案情:
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
2015年5月,成交价80万 。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 ,不具有物权效力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 ,较少签订书面协议 ,
其次,
法院: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 。
律师: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 ,朋友关系 ,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