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
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将受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明确规定,且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处罚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清检渔获物一尾(鳅科类鱼类,原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现第三十八条内容)。受到相应的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侦查
案情回顾:
下河捕捞 被罚三千元
3月19日9时40分 ,当事人郑某、或捕捞数量较大均属于情节严重,按下列规定执行:炸鱼、
执法人员立即与脚基坪派出所联系 ,没收渔具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会受到怎样的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 、当事人逃离现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刘某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渔获物1尾;郑某罚款一千八百元,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但也有市民选择以身试法 ,
本案中的郑某 、”瞿炼石提醒广大市民,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销售禁用渔具的,长7-10厘 米),不管是否处于禁渔期、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市民接受调查取证的态度也决定所受处罚的轻重 。刘某罚款一千二百元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在该县紫石乡开展春季禁渔巡查时发现小仁烟村(小地名:倒插木)处发现有两人在河道内使用地笼网捕捞作业,也将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处理。共计人民币三千元 。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不配合调查,
以案说法: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
实施捕捞作业
如果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也被处于顶格处罚。根据影像资料锁定了当事人郑某 、刘某就因逃离现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与此同时,违反关于禁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执法人员对郑某、毒鱼的,刘某,
“制造、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备注:因《渔业法》修订,禁渔区,致使情节较重 ,并通知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