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法庭调查、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法院予以支持 。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应认定为自然之债,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法院予以支持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在借钱的过程中,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当日,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和被告并不熟悉,原告撤诉。庭审中,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何某诉称 ,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