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预先
最终,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共计4万元。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
法官表示 ,
工程完工后,
故此,管某向李某“借款”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多次催收未果,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