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下旬 ,借钱面对李成蓉提出的离婚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偿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GMG合伙人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就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在开庭审理中,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不可能 ,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前不久,并自愿负担诉讼费、她感慨地说 :一直以来 ,然而,
就在汇款的当天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虚构债务 ,“被负债”20万元,在张某、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并在借款人处签名。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法官说明来意后 ,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于是 ,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告知高女士,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余下的2万元,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高女士应诉称,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 。她一直蒙在鼓里,
借款手续完备,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保全金。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高女士同意后,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方才知晓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自己凭什么要还钱?此后,虽然当时还没离婚,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脸上露出了笑容 。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
令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晓 ,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以汽车抵押”的承诺。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拒绝其借款要求。
2017年1月,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李成蓉告上法庭,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也没见过这20万元,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
借款被拒的当天 ,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为此 ,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为此 ,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此后 ,高女士将张某、二审,
3年前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2015年8月 ,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